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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2.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和直接开支的,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
  3.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4.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应编制成本计划。
  一、勘测设计成本分为可比专业项目成本(如规划设计、钻探、平硐等)和不可比专项费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率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季编制执行计划。
  二、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目标成本和下达的成本降低率指标进行编制。
  三、各单位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和降低成本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应分解为责任成果,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形成责任预算,实行分级分口管理,组成一个成本管理控制网。
  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根据责任预算进行控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每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控制各项支出,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损失和浪费,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使每项具体的和全部的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一、勘测设计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为核算对象,分别按单项工程分阶段(规划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业项目进行核算。对一些小型项目可以集中核算。
  二、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必须按照实际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准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勘测设计成本以勘测设计工程结算期为计算周期,并按月结帐。同一勘测设计项目,同一计算周期内核算的工作量,收入和消耗的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四、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以免影响成本的正确性:
  1.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2.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3.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项费用的界限;
  4.指令性、指导性计划项目成本与外协、咨询、业余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5.各勘测设计工程、专业项目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定期组织成本分析与考核工作,研究勘测设计经营活动中的劳动耗费,成本升降原因,挖掘内部潜力,为提高经济效益寻找有效途径。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可比专业实际总成本
  1.可比专业成本降低率=(1-----------)×100%
                本期各项可 各项可比专
                比专业实际×业上年实际
                完成工作量 单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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