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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办电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制定节电技措计划,并结合具体情况认真推广下列重点节电措施:
  1.用电设备的经济运行;
  2.低效风机、水泵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效率,包括采用微阻缓闭止回阀和管网改造;
  3.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4.交流电机调速节电;
  5.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节电措施;
  6.热处理炉采用硅酸铝等新型保温材料;
  7.照明采用新光源和光电自控装置;
  8.有热源的大面积空调单位,装设溴化锂制冷装置;
  9.纺织厂以热油载热循环装置代替电加热定型设备;
  10.电弧炉、矿热炉等的短网改造;
  11.烧碱、电解铝等电解槽降低槽电压;
  12.重点耗电设备和工艺采用微机监控;
  13.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专业化生产。
  (二)鼓励企业利用余热、压差或煤矸石发电,并给予下列优惠:
  1.新增自发自用电量,电网不抵扣统配电指标;少用统配电量,视同企业节约少用的电量,由电力分配部门给予奖励;富余电量委托电网销售时,按市场价格代购代销。
  2.此类综合利用项目,各部门、各地区应优先安排,贷款可向国家经委申请贴息。
  (三)企业凡装设单台容量10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有稳定的热负荷、年运行时间在四千小时以上的,可安排热电联产。
  五、管好农业用电
  (一)认真抓好电力排灌站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工作,排灌用电必须有核定的定额,排灌变压器的负载率低于20%者,停止供电。
  (二)未经电力部门许可,工矿企业或乡镇企业不得擅自向农村转供电,违者不予供电。现已转供的,必须按价收费,对拒付电费者,转供单位有权停止供电,由地方政府监督执行。
  供电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试点,逐步将被转供户改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
  (三)加强农村电网的管理和改造,包括改造迂回供电或供电半径超过规定的网络,更新非标准或高耗电气设备,实行线损率承包责任制等。到1990年,农村电网线损率应降到11%。
  六、控制非生产用电
  (一)在国家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实行计划供电,按照节约用电的原则,定期下达用电指标。超计划用电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二)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除旅游宾馆、科研实验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通讯室、计算机房、影剧院等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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