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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重申影剧院空调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重申影剧院空调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7日 (87)水电财字第29号)
我部和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76号《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较好。但有个别省的物价部门未经国家批准,自行下文调整影剧院的空调用电电价,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给电价管理带来困难。经我部与国家物价局研究重申:影剧院空调用电电价,仍按我部和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74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主管部门擅自下文规定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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