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如(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
第五条 投资额为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水电部火电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分级预审,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凡属电力规划设计院主持预评估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电力局(所在地不设省局的由电管局,下同)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院(或由电力规划设计院委托省电力局)负责组织预审后,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需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预审时,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正式行文委托。受委托的局负责组织预审后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由电力规划设计院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由电管局、电力局主持评估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建设单位报电管局,电力局预审后,报电力规划设计院,电力规划设计院转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投资额不足二亿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由电管局、电力局预审,报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和扩建的项目,都应对原有污染源,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级计划、基建、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结合本办法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环保部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局内计划设计、基建等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预安排;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评价费用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预审;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的落实;负责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预审;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部直属电力设计院、省电力设计院在建设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完成如下工作: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环境影响分析;持有综合评价证书的设计院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部门审查及地方环保部门书面同意后开发评价工作,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图设计中具体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施工设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完成如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