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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9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89年10月25日)废止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2月28日 (87)水电计字第56号)


  为了贯彻(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委托山西省电力局起草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国家环保局、部内有关管理、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将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告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附: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部所属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等)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
  在进行建设项目技术谈判或签订合同前应征得电力规划院或电管局(电力局)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审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深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格式,按照水电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
  规划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供热机组为二万五千千瓦);城市的集中供热工程;农村平原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其它工业污染较小的中、小型火电厂,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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