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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发放
 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1987年1月27日 (87)水电劳字第4号)


  现将国发(1987)1号〈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具体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需由成本开支建立津贴、补贴,必须按照规定报部批准。未经批准自行建立津贴、补贴的提高标准,已挤占成本(或事业费)的,必须认真清理,转由奖励基金项下开支。
  二、凡经部同意执行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建立的津贴、补贴(包括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补贴)、提高退休待遇等,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进行整顿,并将整顿的情况报部。
  三、对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各种津贴、补贴,请你们抓紧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并在二月底将项目名称、月标准、适用范围和人数、资金来源以及整顿处理结果及时总结报部。

  附: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
        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
             退休待遇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7]1号)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当指出,去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企业单位搞了工资套改,对离退休人员增发了生活补贴费,职工收入普遍增加。而且,目前国家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的突出问题,企业工资改革试点工作也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是不妥的。这容易引起互相攀比,使消费基金失控,加剧总需求膨胀,影响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也不利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附件:       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

         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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