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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认真抓好基层水利、水保管理服务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认真抓好基层水利、
 水保管理服务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
 (1987年1月21日 (87)水电农水字第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精神,具体部署落实劳动人事部、水利电力部联合颁发的《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我部于1986年12月中旬在重庆市召开了全国基层水利、水保定编会议。会上除了学习领会“编制标准”的内容实质,同时还对具体落实“编制标准”而起草的“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人员事业经费的暂行规定”、“关于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职工录用的有关规定”、“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工作条例”等三个配套文件进行了讨论修改。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颁发,是健全水利、水保基层组织,稳定职工队伍,加强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但是,要具体落实还有大量的细致的工作要做。这次会议有助于统一思想、统一步骤,是必要的、及时的。根据大家讨论的意见,为了把工作做细、做好、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细致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要充分估计工作的难度,一要抓紧,二要抓细,防止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要把好事办好,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影响队伍的巩固,甚至成为不安定的因素。为此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厅(局)领导负责这项工作,有关处室领导参加,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同时要主动与编委、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需要领导出面的要积极主动,争取各方面的协助和支持。
  2.抓紧制定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编制定员的测算工作。这是一项必要的基础工作,机构设置要因地制宜,根据任务,确定机构的设置。我们赞成水利、水土保持、小水电,在区、乡可以合设一个管理机构,经费、人员编制可按有关规定分别解决,这符合改革方向。至于大中型灌区范围内的区乡,可建立一套班子,避免机构设置重复。水土流失严重水土保持任务大而农村水利任务很少的区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成立水保机构,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注意防止重复设置,增加编制。  
  机械的设置方案,按两部要求,由县水利(水电、水保)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组织编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和水利(水电)厅(局)共同审核下达。同时报我部一份备查。
  3.事业经费的核定,要从核查收支情况入手,确定补贴数额。支出项目的个人部分事业经费按不低于或相当于当地区、乡级政府工作人员的经费标准核定;公用部分经费应保证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完成事业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定。区别不同情况,可划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和全额补贴三种类型。按区、乡核定补贴数额。并严格按照国办发(1986)50号文关于经费开支的三个顺序进行核定,从农水费补贴部分要严格控制,切忌开口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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