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金分配
由于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已经上交主管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这些单位已经不再吃国家的事业费,其奖金发放按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发布的《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要改变过去那种以完成工作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奖励办法,应制定一套能促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各单位应从奖金总额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那些完成勘察设计质量好、水平高和效益好的人员;对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还要给予较多的奖励,同时还要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表彰,从而推动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努力做出更多更好的勘察设计。那些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劣,水平低和效益差甚至造成损失的人员不应享受奖金,甚至还要扣发工资,通报批评。
四、勘察设计事业费的使用范围与拨付办法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其勘察设计事业费仍按照计设(1983)1022号文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拨付办法执行。但自1987年开始,国务院各部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要提出使用计划,由国家计委参照各部以往水平及各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技术开发,基础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分配意见,由财政部核定后拨给主管部门。各地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也应比照上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使用与拨付办法。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自我装备能力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工作,要抽出不少于生产人员10%的人员,从事业务建设、技术开发以及进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基础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开支计入单位的事业支出科目中。对于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在奖励、晋升等方面应享有直接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人员的同等的待遇。
为了解决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装备更新的资金来源问题,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凡有条件的,在不提高现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试行对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运输车辆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办法。提取的办法、折旧率以及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可参照国发[1985]63号文颁发的《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费用由单位掌握,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对设备、仪器等的更新与改造。勘察设计对这部分费用要在财务上单立科目,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