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勘测设计单位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10月8日 (87)水电财字第2号)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6)2563号《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86年起,勘测设计单位实现的盈余,15%作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交部,5%交主管机构,75%留单位使用。
单位留用的盈余按下例规定进行分配:
1.关于自费调资经费,仍按我部(86)水电财字第137号文规定,先从留用部分提出进入奖励基金,剩余部分建立四项基金。
2.四项基金的比例规定为:(1)电力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50%,后备基金为5%,职工福利基金为20%,职工奖励基金为25%;(2)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50%,后备基金为5%,职工福利基金为15%,职工奖励基金为30%。
二、关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问题,仍按我部(85)财综字第32号文转发财政部(85)财税字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
三、关于对在用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运输车辆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问题,部将制定试行办法,待办法印发后按统一的规定办理。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
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设[1986]2562号)
自1983年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遵照中央关于对已有改革措施进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端正改革的指导思想,明确改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