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在基本建设中严格控制用地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 能源基(1992)1136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精神,为有效控制基本建设用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基本建设中,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力求少占耕地,特别要严格控制占用高产粮田和菜地,牢固树立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二、在用地规划、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研究控制和节约用地的措施,专列章节,论述该工程用地的经济、合理性和控制用地的具体措施。
三、在厂址规划和选择中,应坚持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四、凡要设立“开发区”的,应进行充分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五、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的有关规定。
六、对电厂除灰场、煤矿弃碴场等,有条件时,应采取复土造田措施。
七、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应根据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八、进一步完善地产市场,对建设用地实行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办法,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调整土地供求关系,建立规范的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