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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第六章 计量考核指标

  第一条 计量标准器具送检率100%。
  第二条 计量标准器具周检合格率100%。
  第三条 在用计量器具周期送检率不低于98%。
  第四条 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不低于98%。
  第五条 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
  第六条 能源、物料进出厂(局、公司)综合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8%。
  第七条 安全、工艺、环保综合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8%。
  第八条 产品质量计量检测率100%。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农电系统、地方发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     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工作,适应发电企业开展计量管理的需要,使其能按统一要求配置计量器具,确保安全生产、科研试验和经营管理中的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即用于计量标准器具配备,企业能源计量,经营管理、工艺过程参数测试、产品质量检测等的计量器具的配备。

第二章 计量标准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具的配备,按相应的技术监督条例(规程)执行。电测、热工以外计量标准器具按企业需要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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