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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八条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 取得混凝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
  XK23-00□-000□
  其中:X-代表许(Xu);
  K-代表可(Ke);
  23-发证部门编号:
  00□-产品编号;
  000□-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的编号为“23”。
  (三)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混凝土水泥制品各产品编号为017、018、020(详见下页表)。

 类别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水    1   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泥        (震动挤压工艺)
  压    2   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XK23-017-000□
  力        (管芯线丝工艺)
  管    3   承插式自应力
           钢筋混凝土输水管
 排水    4   轻型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水泥                  XK23-018-000□
 管     5   重型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农水    6   钢丝网水泥农船    XK23-020-000□
 船泥

  第十条 企业主要部门、各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水泥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督。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计可证办公室,注销其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品按合格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后;
  (二)弄虚作假的;
  (三)因混凝土水泥制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将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出厂证明书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后,各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应在半年内按规定要求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和转产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一般应在试生产半年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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