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建材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报告》和《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国家经委《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用户服务的方针,以产品技术标准为依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国家、地方、企业)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业务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的指导下负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条例。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和组织制定建材产品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建材产品质量法规、标准及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规划和组建归口管理的各类建材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协同国家标准局做好国家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审查工作,逐步形成全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四)组织国家、行业安排的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优质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的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组织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省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可参照第四条有关内容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