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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材包装产品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新研制的建材包装产品,要经过技术鉴定和工业性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新产品技术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在水泥包装袋和玻璃集装箱架生产企业中评定国家级建材包装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 建材包装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GB/T10300国家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运用科学方法管理全部生产活动,充实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建立质量体系,完善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章 建材包装产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加工的建材包装产品,必须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生产的合格产品。建材产品重点企业必须使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的包装产品,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自产的包装产品,应严格按照各级标准进行生产,才能自产自用,也应按规定的程序取得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对外购、外加工或自制的包装产品在使用前要按照订货合同、加工协议的条款严格进行质量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包装产品。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优选推广使用的包装袋型,严禁使用两层新纸加两层再生纸或更低档次的各种包装物。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泥企业应根据本身条件,积极对新材料包袋和湖口袋进行试装试运,以推进水泥包装改革。但正式投入使用的新袋型、新袋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水泥纸袋回收办法及押金收取、退还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新材料袋能够回收的,应尽量回收利用;押金收取、退还、奖励办法,参照纸袋的办法另行制定;不能回收的新材料袋,不许收取押金。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玻璃生产企业应在使用自有玻璃集装箱架的同时,鼓励玻璃产品固定用户按标准自备器具,参加交换使用。玻璃生产企业应对包装器具回空验收、维修养护,认真执行自定的鉴定报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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