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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同岗位的对比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三)参加建材耐火质检中心组织的化学分析,物性检验对比试验和行业操作合格证培训等活动。
  (四)各生产企业对原材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成品的各种试验、检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五)检验允许误差:

 项目    同一试验室      同一块砖     误差类别
       同一块砖复检     不同试验室
体积密度   0.02g/cm3  0.05g/cm3  相对
显气孔率   0.5%       1%         相对
荷重软化   <20℃       <30℃       相对
热膨胀率   <0.06%     <0.1%      相对
(或膨胀指数)<0.5×10-6℃ 1.0×10-6℃  相对
重烧线变化   0。01%     0.02%      绝对值
耐火度     1/2WZ                相对
玻璃相渗出温度  ±20℃                相对
抗玻璃液侵蚀   3%                  相对
导热系数    〈±10%      〈±15%     相对

  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报表制度
  (一)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各种原始记录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分类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永久保存。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等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当笔误时应在错数上用笔划“==”,在其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改写人印章。
  (三)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分析整理,每月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
  (四)质量月报表要按统一表格于每月15日前,质量年报表于下年2月15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建材耐火质检中心。
  (五)上级发布有关质量问题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学习使用。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厂要根据生产的品种,制定进厂原材料控制质量指标,坚持做到先检验,后进厂。进厂后的每批原材料应取代表样做化学分析和有关规定的物理检验,合格原材料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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