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质检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所在科研院(所)的主管院(所)长兼任:副主任由政治素质好,热爱质检工作,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有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正、副主任由所在科研院(所)在本单位编制、职数内提名,报请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人事改革司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科研院(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并抄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局、人事改革司、技术发展司。
第十七条 质检中人员的知识、专业、年龄结构要合理。技术人员在中心总人数中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30%,检测人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经考试获得检验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经费与收费
第十八条 质检中心的建设应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充分利用院(所)现有固定资产。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由所在科研院(所)自筹,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给予补助性拨款。局质检中心的建设经费原则上由所在科研院(所)自行解决。质检中心的建设要与院(所)建设统一规划并纳入所在院(所)的计划中。
第十九条 挂靠局直属院(所)质检中心的事业经费按照质检中心的定编定员和质检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在我局给科研院(所)的事业补助经费中解决,科技发展司在下达拨款计划时注明质检中心的份额。挂靠院(所)收到拨款后要及时转到质检中心的帐目下,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挂靠院(所)根据院(所)情况予以考虑。非直属院(所)质检中心的事业经费由挂靠单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技术改造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技监发416号文规定办理,挂靠直属院(所)的质检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由挂靠院(所)统一按原申报程序申报计划,并抄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
第二十一条 质检中心在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不准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拨给。
执行经常性监督检验任务(行检行评检验、优质品申报和复查检验、质量认证检验、发放生产许可证检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和承担委托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仲裁检验等,可向受检单位或委托单位收取合理的检验费和差旅费。检验费数额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尚未列入收费标准的产品的检验收费,由承担检验任务的质检中心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本费核算办法》核算出收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审定后执行,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