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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管理工作,保证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和国家建材局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局质检中心)。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任务

  第四条 国家质检中心和局质检中心分别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授权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体任务是: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承检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产品质量行检行评、优质产品评定、分等分级、产品质量仲裁、发放生产许可证及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负责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四)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
  (五)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方法和检测仪器设备。
  (六)对地方和企业同类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担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质量检验。
  (八)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质检中心对承检产品有监督检验权,承检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条件、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有权进行检查。
  第六条 质检中心视工作需要有权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和条件,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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