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滚动实施,每年适时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建材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经费来源是国家贷款、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重点推广计划的建材项目的推广经费,按国家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示范项目,国安置建材局安排适当的科技贷款,企业和地方匹配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列入地方建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其经费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贷款主要用于:
  (一)设计费(含调研、论证、情报资料费);
  (二)材料费(系指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的购置和加工费用);
  (三)设备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维修费用);
  (四)工艺试验费(含工艺规程制度、专用工艺研究、工装费用);
  (五)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土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推广项目完成后,均应组织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各级推广计划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及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年度报国家建材局。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验收报告、(含验收的依据、内容、目标、项目完成情况等)、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三)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