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完善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1988)国科发条字第637号文《关于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五百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工作的各种仪器、设备、房产、建筑物以及贵重金属。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完好状态与价值状态,坚持为科研服务。
第四条 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科研单位的财务、器材、科技、行政后勤部门和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要做到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五条 实行经营承包的科研单位,应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并将固定资产的完好情况和保值等指标纳入定期考核目标的范围。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研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总归口机构,负责建立财产的总台帐、总数量、总金额的控制系统,健全责任制度,保证帐、卡、物相符,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用途分别建立明细帐。监督财物收发、增减、使用、转移、资产增值、保值、变价情况和资产折旧及折旧基金提取运用,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成本核算和贵重金属的帐务管理。
第八条 科研单位的器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有科研、生产用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科研器材。负责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出租、报损、报废及协调工作;制定合理存放和科学保养的管理制度,掌握完好状态,并组织制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率,掌握使用价值和技术状况,做到帐、物、卡、金额四相符,数量、规格、质量三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