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科研机构日常专利管理业务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要加强对开展专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在本单位科研处、科(室)增设专利管理业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不另增加编制)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利管理业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组织对科研人员进行
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和办理专利申请;
(四)协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参与专利许可贸易的谈判和签约;
(五)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办理有关专利的维持、续展和终止等事宜;
(六)跟踪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参与调处单位内部专利及成果纠纷,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外办理有关专利诉讼事务;
(八)依法办理本单位非职务发明的认定,处理有关专利申请事宜;
(九)负责本单位技术或产品进出口工作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十)管理和运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
(十一)定期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专利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当好科研管理决策的参谋,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要重视专利文献的作用,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方向,在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技术贸易以及技术协作与交流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产品信息,拓宽视野,使科研决策更加科学化,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应分别在每年的七月十日和次年一月十日前将本单位半年和全年的科研立项、取得成果、专利申请、专利或成果实施情况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在科研管理业务范围内实施对所辖科研单位、重点企业专利业务的管理的指导,并将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