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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行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

  上表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对那些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考虑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即:先按以下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一)解决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35分
  解决重要问题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
  解决一般问题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厂矿、院所等)20分
  应用于中层部门(车间、科室等)15分
  应用于基层(班组等)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4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进步30分
  市、县范围内进步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10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以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等级的奖金额与《条例》六条规定的奖金额相对应。
  各单位可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更加具体的、适合本单位情况有关奖励等级的办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先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分别评定奖励等级和金额,然后择其高者发奖。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在实施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所评定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奖励。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按所评定等级,降低一个等级奖励,但如所评定等级,相当于《条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五等级者,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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