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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全国建筑材料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

  (三)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提高职工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方面成绩突出,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在科研、设计、勘探、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及表彰

  第七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按程序及时予以表彰。
  第八条 每次授予劳动模范的总数不超过250人,其中一线职工所占的比例不应少于60%,并要注意评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党群干部、女职工、少数民族以及归国华侨等人员。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组成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条 劳动模范应按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签署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产业工会共同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劳动模范,由国家建材局业务主管司审核,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先进集体的产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产业工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评比条件有关要求,民主协商,共同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先进集体,由国家建材局业务主管司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由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批准,并授予称号。

第四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待遇

  第十三条 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是国家部级荣誉称号,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加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组织的疗养;
  (二)报考建材系统内的各类学校,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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