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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全国建筑材料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

全国建筑材料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国建筑材料行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在建材行业建设和改革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胜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前款所称集体,是指建材行业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基层组织。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城建建材工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劳动模范应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对建材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抢救、保护国家财产,或在工作岗位上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先进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管理,作风正,团结好,纪律严,勇于改革,富于开拓精神。
  (二)在完成各项工作中成绩优异,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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