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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规定

  (八)负责监督检查《中国建材报》、《中国建材》杂志的宣传方向,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分管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报道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年度宣传报道计划,送政策法规司汇总后实施;
  (二)负责向政策法规司提供工作简报、调查报告、统计报表与新闻线索、各种信息等;
  (三)协同政策法规司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集体采访、专题集中报道等重大宣传报道活动,草拟与主管业务有关的新闻发布稿;
  (四)负责接待来访的记者,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并审核新闻稿件;
  (五)负责对《中国建材报》社和《中国建材》杂志社送审的有关稿件,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六)指派专人担任国家建材局宣传报道组组员,由其负责与政策法规司进行日常宣传工作的联系。
  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建材工业的重大新闻。
  新闻发布会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举行。国家建材局职能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的综合性新闻发布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报国家建材局局领导审定;专业性的新闻发布稿,由国家建材局的主管职能部门或有关直属单位起草,报国家建材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可采用新闻通气会的形式通报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重要活动。
  新闻通气会由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的直属单位可以以本单位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会前须告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一般要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热情接待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积极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新闻线索。但不得擅自提供不适宜公开发表的观点和材料。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必须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
  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新闻稿件经本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新闻单位推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建材局局领导或中央领导的,一般应送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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