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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规定
 (1990年3月16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根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对外,协同把关”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报道工作,是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进行的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国家建材局的直属单位。
  第四条 宣传报道工作的任务是充分利用宣传舆论阵地,宣传国家有关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建材工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科技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国家建材局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传播信息,指导工作,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在宣传报道工作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要在坚持宣传报道工作的党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提高新闻的时效性,正确把握宣传报道的基调,掌握宣传时机,注意宣传效果。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司在宣传报道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向国家建材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及时传达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新闻出版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提出实施方案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汇总和拟订国家建材局年度宣传报道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建材局以局的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全国性会议的宣传报道、专题集中报道和记者集体采访等重大新闻宣传活动;
  (四)负责与新闻界保持日常联系,接待或介绍记者采访,并组织提供和推荐稿件;
  (五)负责国家建材局宣传报道组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负责向《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通报局内工作动态;
  (七)负责组织审查《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送审的重要社论和新闻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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