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限制进口的建材产品目录和有关进口关税的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鼓励出口创汇和生产替代进口建材产品的措施、办法。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组织建材产品评比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若干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制定与建材产品有关的税目、税率和价格;参与核实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第二十条 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行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的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全国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业务。行使行业管理的职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地方政府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业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全行业的软科学研究系统,质量、能源、计量等检测监督系统,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系统,人才开发系统,咨询和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管理部门所委托的任务。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要积极吸收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参加,热情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现有建材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行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综合管理的能力,着重做好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信息传播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以有效的指导和优质服务赢得全行业信任。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