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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制订建材工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
  第九条 加速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使建材工业的技术结构合理化。
  组织和促进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统筹组织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
  第十条 保障企业联合的决策权,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群体和集团,改变建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
  第十一条 保护非金属矿产资源,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一)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发信息资源,发布重大的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进行业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为提高行业的综合效益服务。
  (五)促进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配套供应,为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提高全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交流经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全行进行管理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参与对建材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向金融机构和经济调节部门提出信贷的使用方向,调整建材建设项目贷款的利率、建筑税率等有关经济参数的建议。
  第十六条 新办生产企业,须向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凡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经行业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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