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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关于制定行业管理法规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关于制定行业管理法规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7年8月1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法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业管理法规,是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为行使国务院赋予的对全国建筑材料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的职能,调整行业管理法规中行政经济等关系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委托起草的有关法律草案;
  (二)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
  (三)国家建材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第三条 行业管理法规的名称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四种。
  “条例”,是指在某一方面比较全面、系统调整行业管理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条例”需经国务院批准颁发。
  “规定”,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方面的某些问题作出规范性规定。
  “办法”,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一项工作,所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性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在行业范围内为贯彻、执行国家某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而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
  第四条 起草和制定行业法规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服务,为行业管理和振兴建筑材料工业服务;
  (三)不得与同级法规相重复或相矛盾;
  (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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