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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及其他法定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3.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
  (二)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
  (四)其他直接费的确定。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流动施工津贴;
  4.因场地窄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检验试验费;
  7.矿山工程施工增加费;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五)直接费中的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直接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执行专业部定额的,按专业部的规定计算;执行工程所在省、市、地区定额的,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的确定。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一)施工管理费
  1.工作人员的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支付的人员的工资及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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