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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编制暂行办法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编制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可行性研究估算(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估算,应包括项目从开始筹建起至竣工验收止的全部建设费用。一个建设项目,即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项目,编一份总投资估算。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后的投资估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额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一般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限额内,不得任意突破。如若突破,幅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应报请审批部门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若设计单位任意压低投资估算搞“钓鱼项目”,一经发现,罚处该设计单位为C级信誉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设计投标。
  第四条 投资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经济人员担任,否则不予审批。在编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分析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选用适当的估算指标,既不高估冒算,也不任意压低,切实做到投资估算完整地反映项目内容,合理地反映工程特征,正确地确定工程造价。工程经济人员要对投资估算的正确性负责。对投资估算的失误,应区别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分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第五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如下文件进行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总平面图提供的工程内容,及有关专业提供的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清单。
  (三)主行管部门颁发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有关基本建设的文件规定。
  (四)现行的设备出厂价格和工程所在地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取费标准。
  (五)建材工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类似工程的造价指标。
  (七)本规定。
  第六条 投资估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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