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二)根据工艺控制规程监督、检验各生产工序的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促使改进和提高,符合工艺控制规程后,才能投入生产。
(三)制订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据此组织产品质量考核,统计上报企业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四)研究、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方案。
(五)负责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对新产品投产提出产品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七)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出示伪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加气砼企业质量责任制;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分析制度;质量统计报告制度;考勤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抽查对比制度;样品保管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定期按对比项目对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技术晋级和奖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二)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硅酸盐建筑制品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寄样一次进行对比试验。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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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 围 │ 同 一 检 验 │ 不 同 检 验 │误差│对比产品│试样┃
┃项 目 \ │ 室 不 大 于 │ 室 不 大 于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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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 压 强 度│ 8% │ 10% │相对│砌块、板│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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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重│ 2% │ 4% │相对│砌块、板│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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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 燥 收 缩│0.03mm/m│0.05mm/m│绝对│砌块、板│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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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量损失│ 0。4% │ 0.4% │ │ │ ┃
┃抗冻性├────┼────────┼────────┤绝对│砌块、板│3组┃
┃ │强度损失│ 2%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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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 腐 能 力 │ 一 个 级 别 │ 一 个 级 别 │ │ │3组┃
┠────────┼────────┼────────┤绝对│ 板 ├──┨
┃钢 筋 粘 着 力 │0.05MPa │ 0.1MPa │ │ │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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