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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办法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并参与本单位有关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纳税申报、贷款申请等事项,实行审签制度。对各种经济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其他业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各项预算内、外资金的周转、运用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帮助挖掘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本单位下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外汇收支计划)和事业经费预算的编审、执行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上缴税利各项资金的提留比例,以及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内部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贪污、贿赂等不法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指导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办理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把工作重点放到效益审计上来,围绕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开展审计工作,为领导在经营决策上提供依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决策、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
  (四)提出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以及堵塞漏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监督执行。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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