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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1.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深化职称改革,肯定成绩,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干部的积极因素。
  2.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经局验收合格,自一九八九年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过渡,原则是实行评聘分开,适当下放评审权限,加强宏观控制,在具体做法上力求逐步放权,稳步前进。
  二、评审组织与评审权限
  1.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常设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构,其委员应由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群众信任的同行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委会成员一般七至十五人,设正、副主任委员各一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必须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中,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同一个评委会中,要避免存在直系亲属。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担任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
  2.调整充实各级各专业评审组织。局工程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科技委常委组成,其他专业评委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由人事改革司提名,报局审批,各单位评委会成员由单位行政领导提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差额选举,报局审批。选举不过半数者不能参加评委会。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至四年。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中,个别工作不负责、办事不公正或有严重政治、经济问题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随时进行调整。
  4.分期分批下放评审权限,下放评审权限的条件是:
  (1)单位较大,学术水平较高,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较高,有成立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所要求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高级技术人员;
  (3)在首次评审工作中能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坚持任职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秉公办事,大多数科技人员比较满意;
  (4)领导班子健全,职称改革的办事机构得力,并按照要求对评审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充实;
  (5)局属各高、中等院校应按所在省(市)教育部门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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