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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特长,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在工人岗位上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七条 技师的主要职责:
  (一)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二)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等。
  (四)担负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五)担负新产品、新工艺的试制、试验工作。
  (六)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作务、并保证质量。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种(岗位)特点和要求,明确技师的具体职责任务。
  第八条 属于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经过中级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六级、五级工人中,如个别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确已达到本专业高级技工水平,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发明奖、专业比赛三名、劳动模范称号的,经单位考评组进行资格审查,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参加报考评聘技师。
  第九条 由于本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的、本人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均不得参加报考和评聘技师。
  第十条 现在干部岗位上工作或被单位聘任为干部的高级技术工人,须本人写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到原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可参加报考评聘技师。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局成立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审定复习大纲和培训资料;组织或协助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审定技师“应知”、“就”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办法;受理京外单位委托参加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技师考核工作;负责审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职务审报表(一式三份),并办理核发证书等工作。
  第十二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聘任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或考评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局关于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及考试考核要求,拟定考评技师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申报技师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技术(业务)复习培训,拟定考试试题经局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工作实绩等项的考试和考核,负责对应考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上报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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