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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物资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1989年11月5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物资部 财政部 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为节约使用纸资源,推动旧水泥纸袋回收工作的开展,缓解水泥包装纸供应紧张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修复和回收价值的水泥包装纸袋,无论是完整袋或破损旧袋均进行回收。
  出口、援外和销往西藏地区的水泥,以及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确实不易回收的,回收单位可以不回收。
  第三条 旧水泥纸袋统一由水泥厂或受水泥厂委托的纸袋收购单位进行回收(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回收或高价收购。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之前不得借故不退旧袋而另行处理。
  第四条 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后的多余部分纸袋,可以留用或卖给其他需用单位。
  第五条 完整旧袋的回收质量标准:
  (一)缝口、湖口的纸袋是由一头拆口的,缝口的纸袋缝口处不得撕破。
  (二)纸袋的四角不得破损。
  (三)纸袋的其它部位,允许存在破损,但破损部分的深度不得超出水泥包装标准规定纸袋层数的一半(三层的不得超出一层,五层的不得超出两层),纵横不超出五十毫米。
  前款三项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均为破袋。
  第六条 旧水泥纸袋回收的比例:
  (一)使用水泥比较集中的单位,如水泥制品厂、石棉水泥制品厂、预制构件厂、桥梁厂和大型建设工程,以及水泥生产厂所在地的市区和近郊区的水泥用户,退回旧袋的比例应达到7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其它使用水泥单位退回旧袋比例应达到5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回收旧袋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即退还全部押金。
  第七条 纸袋押金收取和退还:
  (一)水泥厂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可以向用户每吨水泥予收纸袋押金6元。
  (二)不得向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用户收取押金。经过物资部门中转调拨时,不得重复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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