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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关于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结合水泥制品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水泥制品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令制度,划清职责分工,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做好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水泥制品企业(含石棉水泥制品企业、水泥船企业、水泥建筑构件企业,不含加气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企业)。
  水泥制品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地方建材主管部门需要对本规程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补充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并报国家建材局财务司备案。
  第六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水泥、砂、石的定额损耗率规定限额为:水泥≤5%、砂、石≤6%。高出限额或增补其它大宗材料定额损耗率企业,应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水泥压力管及水泥电杆等产品的金属模具,均按低值易耗品处理。其它低值及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具体划分,由企业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确定。
  第八条 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材工业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有关大修理范围的规定执行。属于大修理开支范围的,不得再次列入成本。
  第九条 按国务院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展费用,除《成本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开支的费用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机构置费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为奠定成本管理的可靠基础,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算、验收和物资发放盘存制度,制定厂内计划价格,以便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十一条 加强定额管理。凡属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以数量表示。工时定额亦可用产量定额替代;设备利用定额即设备台时定额和利用率,应分别以产品计量单位和百分比表示;物资储备定额有原燃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备定额等,应以数量表示;资金占用定额有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占用定额,应以金额表示;费用开支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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