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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关于水泥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五)差旅费: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费、职工探亲路费、调职路费、职工交通补贴、市内交通费。
  (六)水电费:指管理部门水电费。
  (七)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取暖用汽、用煤。
  (八)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
  (九)租赁费:企业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十)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十一)仓库经费:指材料、成本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它各种费用以及二次倒运费。
  (十二)试验检验费:指对原材料、产品进行化验、分析发生的材料、工具、仪器和技术资料等有关费用。
  (十三)设计制图费:指技术部门的图纸及其它用品费的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所支付的费用。
  (十四)技术研究费: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发生的试制试验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关键设备购置费、咨询服务费、技术转让费、专利费和设计费。
  (十五)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指按国发〔1986〕59号文件精神支付的奖金。
  (十六)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十七)警卫消防费:指企业消防警卫需用的维护费、日常经费等。
  (十八)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运输费用。
  (十九)外宾招待费:指因接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十)利息支出:指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一)排污费:指企业因排放烟尘、废气、废水而支付的按规定计入成本的排污费。
  (二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指在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三)房产及车船使用税:指企业交纳的房产车船使用税金。
  (二十四)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规定报经批准的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损失。
  (二十五)待业保险金:按上级规定统筹支付上缴的合同制职工的待业保险金。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按规定由企业上缴给上级管理机关的管理费。
  (二十七)其它:不属于以上项目,确定应由企业管理费负担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水泥企业的工艺过程和连续生产的特点,其成本对象如下:
  (一)不同品种和不同标号的水泥产品;
  (二)自制半成品。如石灰石碎石、粘土、砂岩、生料、熟料、烘干混合材等;
  (三)有副产品企业的副产品。
  各企业对上述核算对象,可根据工艺情况和机械自动化程序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及分析各生产步骤的生产成本,水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原则上均应采用分步顺序结转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办法。年产3.2万吨以下小型企业,半成品月末库存量波动不大,品种、标号单一的,可采用简单法。
  第三十三条 材料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各种材料应根据领料单或材料出库汇总表,按用途分别在“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科目内汇集。
  (二)企业直接用于水泥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在进行分配时,应按实际耗用分别计入有关产品成本项目中,不得以计划消耗代替实际消耗。
  (三)企业外购的各种材料价格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各种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企业自制材料的价格(包括备品备件)包括制造过成所耗用的材料、工资和其它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价格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返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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