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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办理全国勘界试点专用车控购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
 办理全国勘界试点专用车控购手续的通知
 (民综发(1989)42号 1989年10月23日)


河北、山东、吉林、内蒙古、陕西、青海、甘肃、新疆、宁夏省(自治区)民政厅、控办:
  全国行政区域省际界线勘定试点工作已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开始。为保障勘界试点任务的完成,国务院已责成物资部专项批拨十辆切诺基吉普车指标作为勘界试点专用车。现研究决定拨给你省(区)一辆,用作你省(区)承担勘界试点任务的工作专车,不得挪作他用。购车经费亦按国务院批示,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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