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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事业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性收入。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收入。
  (二)生产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种收入。
  三、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方式
  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事业单位收入的计算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按毛收入计算。
  五、事业单位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成本(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劳务、材料、设备仪器耗损等费用。成本(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难以计算事业收入实际成本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所耗费用,已在经费中开支的,按计算出的成本(费用)数,冲减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六、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资金)的建立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开展经营和服务所得的纯收入作为“抵支收入”,与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统一使用,年终的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建立以下基金(资金):
  1、医疗基金。凡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医疗基金,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2、修购(折旧)基金。要逐步建立设备、仪器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要逐步建立折旧制度。提取的修购基金或折旧基金,要专项管理,用于设备、仪器的修理和更新,不得挪用于其他开支。
  3、周转(流动)资金。可根据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从收支结余中逐步建立经营服务周转(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的定额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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