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
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民办发(1993)2号 1930年2月12日)
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财政部《颁发〈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财文字458号)和我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
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2)财文字第458号 1992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令第2号发布的《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合理组织收入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二: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引导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1989年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组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