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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
 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民办发(1993)2号 1930年2月12日)


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财文字458号)和我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


           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2)财文字第458号 1992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合理组织收入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二: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引导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1989年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组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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