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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1989)综字2号 1989年1月21日)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推动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方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直属事业单位要本着促进事业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国家提供的各项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为前提,同时进一步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服务和副业生产经营项目,广开财源,组织收入,积聚资金。
  三、直属事业单位应通过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收支任务落实到基层班组科室,并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职工的依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部事业财务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中央级各项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办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审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并下拨经费;直属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有下属或附属单位的则为二级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和定期会计报表,并向部申请拨款。
  二、直属事业单位中凡核拨经费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如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每个学生年费用标准、休养院按床位数和每个床位费用补助标准、报社按报纸发行份数和每份报纸补助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年给结余留用的办法。凡尚无条件按工作量核拨经费或补助的,则只对按定额核定费用的部分实行包干使用。
  三、直属事业单位专项拨款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实行预算包干,但结余留归单位继续使用,不得提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直属事业单位举办有经济效益项目所需的周转金实行专项报批,约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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