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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秘密级:全国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款项支出数;全国涉外婚姻数;优抚休(疗)养院及在院人员数;城镇困难户、农村贫困户人数、户数;列入机密范围的民政事业统计资料,属于局部地区的,列为秘密。
  对上述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非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主管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信息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将经管的统计档案统计台帐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办清交接手段。
  第十六条 民政部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负责全国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全国民政事业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收集、整理、提供和公布全国民政事业统计资料。
  (二)对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民政事业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制定全国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制度,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规。
  (四)组织、协调本部的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各司、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
  (五)配合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指导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组织、指导本部门民政事业统计经验交流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民政部制定颁发的统计调查任务、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以及各项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二)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统计调查项目和方案,做好对本地区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报表的布置、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收集、整理、提供和公布本地区民政事业统计资料。
  (三)对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民政事业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检查并督促本地区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
  (五)组织协调本厅(局)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本厅(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
  (六)配合本厅(局)人事教育部门,指导本地区民政事业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组织、指导本地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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