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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细则[失效]

  3.干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非重大、特殊贡献,亦不予奖励。
  4.干部受警告、记过处分半年后,已经改正错误的,应终止处分(原惩戒材料仍存在档案中)。
  5.干部受处分终止后,在晋级、晋职、奖励方面不受影响。
  6.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如有特殊贡献可提前终止处分,但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离休、退休
  (一)离、退休条件
  1.离休条件,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退休条件,按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的审批权限
  干部离、退休的审批权限,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离、退休时,应事先征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
  (三)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程序
  1.通知本人。干部离、退休,一般不需本人申请,而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2.报批。部管理的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报部党组审批。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呈报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组织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有:(1)单位报告;(2)《离休干部审批表》或《退休干部审批表》。
  3.谈话。干部离、退休通知发出前,应由相应的一级领导找其谈话:局级干部,由部领导谈话;处级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或局级单位领导谈话;其它干部,由本单位领导谈话。
  4.发文。根据组织决定,起草、打印、下发离、退休通知。
  (四)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1.干部离、退休后,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2.干部离、退休,从办完离、退休手续后的下一个月起改为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
  十四、退职、停薪留职
  (一)退职
  干部退职,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有关规定执行。
  (二)停薪留职
  干部停薪留职,一般只适用于出国学习人员和自费出国探亲以及其他因私人事务出国的人员。停薪留职,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对待。停薪留职时间为一年,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7号)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干部档案管理
  干部档案,由各直属单位人事处、科或办公室负责,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干部档案的建立、整理、修正、补充、借阅、传递和保管,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
  (一)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
  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已故干部的档案由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民政部档案资料馆管理。
  (二)干部档案必须具备的主要材料
  1.履历材料。包括历年的干部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和属于反映干部个人经历的材料。
  2.干部个人自传和属于自传性的材料。
  3.鉴定材料。包括历年的干部个人鉴定和组织鉴定材料,以及学校毕业鉴定和其它属于鉴定性的材料。
  4.考核材料。包括组织对干部的工作、学习等进行考察或考核后形成的评价材料,以及各类专业干部业务考绩的评价材料和科技成果的评价材料。
  5.审查材料。包括对干部个人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复查和评定的结论、决定、调查或复查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作为结论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交待或对结论、决定的意见和主要申诉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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