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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细则[失效]

  十、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1.评委会的组建
  各单位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人事部规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部组建,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组建,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查批准。
  各单位不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也不组建非主体系列的评审委员会。非主体系列的评审应委托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书。高级职务的委托由部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书,中初级职务的委托一般应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书,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2.评审原则
  (1)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着重考虑其本人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学历、业务工作经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
  (2)根据部核定并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指标进行评审。
  (3)对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含同类人员),40岁以下晋升教授(含同类人员)的,所需职务指标由部专项下达,不占本单位岗位和指标限额。
  3.评审程序
  (1)提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搞个人申报,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年终和平时考核结果提名推荐。
  (2)呈交专业技术总结报告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考核和考试。主要对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外语水平进行考核,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4)评审。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5)审批。由人事或职改部门实施。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聘任原则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不搞论资排辈。
  2.聘任权限。专业技术人员均由单位聘任,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在聘任前,须征得部人事教育司同意。
  3.聘任程序与行政干部聘任程序相同。
  4.一般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根据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2)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 的周期相同。
  (3)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责任,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待遇。
  (4)对解聘、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5)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须事先征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并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三)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
  1.选拔范围和条件: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拔程序:以单位推荐为主,也可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经党政领导研究后,将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部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经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通过后,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呈报表》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经部领导审核后报国家人事部批准。
  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十一、干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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