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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细则[失效]

  (4)选调。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选调工作,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接收指标和条件自行组织。
  (5)办理手续。接收大学毕业生,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签字盖章,介绍到具体部门报到,并办理京内生源毕业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手续(京外生源毕业生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手续,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没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则由部人事教育司将报到证转换为介绍信后到工作单位报到,同时办理毕业生(含京内、京外)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的手续。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办理手续(不含特批);没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手续。
  2.一般要求。
  (1)接收大学毕业生原则上是以当地生源为主,同等条件下要当地生源不要外地生源。
  (2)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照国务院军队干部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应以接收年轻干部为主,营以下干部一般不超过35岁,团职干部一般不超过40岁。
  (3)接收大学毕业生和转业干部应坚持亲属回避制度。
  (4)接收非统配人员时,工资级别一般只能平级调转,确需提级的,要经过部人事教育司研究决定。
  (五)京外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工作应纳入当地人事部门的管理范围。
  六、干部出国政审
  (一)干部因公出国
  干部因公出国主要是指公派出国留学和出国访问考察或短期培训。
  1.办理手续的一般程序
  (1)单位申请。根据任务要求,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向国际合作司写出外事计划报请函。
  (2)审批。持经部领导签批的报请函、邀请信(函)等有关背景材料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首先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单位党委负责人在“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并同时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司、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但要在出国任务审批后15天内报送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3)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干部因公出国所需护照和签证,由出国干部所在单位会同部国际合作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2.干部因公出国的一般要求
  (1)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2)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3)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出国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
  (4)跨部门、跨地区组团出国的人员,一般按本人的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5)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6)办理审查手续时间:应在出国前一个月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其它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的通知执行。
  (二)干部因私出国
  干部因私出国一般指探亲、自费留学、定居、访友、应聘工作等因私人事务申请的出国。
  1.办理手续的一般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关材料。出国探亲,须提交国外亲友邀请证明;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的入学许可证和必要的经济担保证明;
  (2)所在单位同意后,京外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京内单位,一般干部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处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3)填写《出国人员因私出境申请表》(此表由具有独立人事部门的单位开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领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在认真审核填表内容是否属实后,负责人在“本单位政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人事教育司负责人在“上级主管单位政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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