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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单位主管财务人员的任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单位
 主管财务人员的任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办发(1990)12号 1990年3月19日)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一九八五年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这是一个保证国家资财合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文件。目前,一些直属单位仍未按规定执行。为此,结合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主管财务人员的任免、管理、考核予以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任免或聘免
  各直属单位财务机构(处、科)的负责人和无财务机构的主管财务会计的任免,除履行其他同级干部手续外,须报综合计划司、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或聘免。对以前已任命或聘任的,要补报部综合计划司、人事教育司备案。对部认为不宜担任这个职务的人员,可建议上报单位重新提名任免。
  二、管理和使用
  各直属单位主管财务人员受本级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实行双重管理。主管财务人员既要当好本级领导的参谋、助手,又要对上级认真负责,保证国家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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