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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人发(1990)2号 1990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我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的管理,现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附:      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国民政事业和民政系统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民政系统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财政部、国务院科教组关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1972]财企字第662号)和《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和原则
  科技三项经费是指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是国家计委拨给我部发展科技事业的专项经费,只能用于部机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内假肢、殡葬、康复医疗等行业和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而不得用于一般性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项经费的使用原则是推动民政系统科学技术的进步、保证科研计划的实施、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对列入科研计划的项目,实行匹配拨款和有偿资助。
  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三项经费的分配计划,综合计划司负责三项经费的下拨、回收、监督。
  二、使用办法
  (一)根据国家计委拨给我部的数额制定三项经费年度分配计划,按计划类别划出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系统的经费控制指标和项目控制数。
  (二)列入民政部科研计划内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签订项目技术合同时,应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1.凡属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开发周期短、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偿还能力强的项目,原则上要全部偿还。
  2.开发周期较长、有直接经济效益和一定偿还能力、但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偿还经费不低于拨款总额的30%,其中偿还能力较强的项目,偿还比例应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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