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长春大学特教部录取的
在职残疾学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9)残联宣字第37号 1989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民政、劳动、人事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家教委、民政部(88)教学字001号文件有关规定,长春大学特教部,1988年招生工作已结束。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了105名残疾青年,其中大部分是民政、残联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也有一部分是其他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我们研究,凡考入长春大学特殊教育部的在职残疾职工,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员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特此通知,并请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chl_2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