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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总要求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总方针,适应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民政立法,加强民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逐步实现民政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会议认为,当前民政法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政立法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法规体系。
  民政立法要本着从基层工作实际出发、急用先立的原则进行。要注意在没有法规规范的业务工作领域制定法规,使这方面的工作有法可依;有些业务领域虽然已制定了骨干法规,但不配套,要根据骨干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使之更臻完善;在某项工作开展不久但急需规范时,也可制定暂行规定或试行办法,待取得经验后逐步修改完善。民政部要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抓紧制定全国性法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也要制定地方的立法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在内的民政法规体系。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使民政法规得以正确有效的实施。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活动,调查研究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正确贯彻实施的,要监督其贯彻实施;对执行中出现偏差和错误的,要督促其纠正;对法规本身不完善的,要通过立法工作予以修改或撤销。
  (三)进一步加强法规清理、法规汇编、规章备案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现行法规总有一部分不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要不断进行清理。法规清理原则上要每年进行一次。经过清理的法规应及时分类处理,做到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现行有效和法规要汇编成册,公开发行。同时,要加强对部门规章的管理,做好规章备案工作,及时将部门规章报送同级的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0月1日起),将使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在大范围内接受人民群众和司法监督。民政部门是以社会行政事务为主的管理部门,在收容遣送、殡葬、社团、区划、边调、婚姻、优抚、安置、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中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因素较多。因此,必须认真地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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