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各省(不含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假肢装修和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每个服务部给予一次性补助费4万元,用于基本设备的购置和人员培训。原则上每省只补助2-3个服务部;
(5)各地部分聋校设学前听力语言训练班,部分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试点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的原则和标准另定);
(6)国际捐助款,应按与捐赠方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安排使用;
(7)用于为推动全国三项康复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由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国会议、日常工作 等必要开支。
2.地方经费的使用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制定相应的规定;凡以三项康复名义从社会筹集的捐赠款应由各地残疾人三项康复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四、申报程序
1.凡申请使用中央专项补贴经费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上年度完成任务情况,并对本年度使用中央经费提出申请,由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出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批准后,将年度任务和经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
计划单列市的三项康复工作完成任务数及经费纳入所在省的任务和经费使用计划之中;统计报表和经费申请需经省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核定后上报。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可径向计划单列市发拨补贴经费,并将拨款数额抄送省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
基层部队医院完成的儿麻手术任务数,按任务下达的渠道分别汇总。凡由部队下达的任务,统计应报各军区卫生部并同时抄送省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经总后卫生部核定各军区任务数后,报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由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直接向总后卫生部下拨部队系统儿麻补贴经费。
各军区向所属医院下达任务,应抄送医院所在省的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备案,做到不重、不漏。
(2)为了及时掌握全国三项康复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半年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每年7月15日前应向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上半年任务实际完成及下半年预计完成情况。
(3)各地(市)县级基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和各类康复机构,凡承担任务,申请经费的需逐级申请上报纳入各级计划。